2019年1月1日北京开始执行DB 11/ 1488—2018《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烹饪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,和产生油烟排放的食品制造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。与国家标准《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(试行)》(GB18483-2001)相比,增加了颗粒物、非甲烷总烃两项污染物排放限值,油烟排放限值更加严格。
一、餐饮单位规模划分
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、中、小三级;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,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,电蒸箱发热功率不计。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.1平方米。当灶头的总发热功率和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无法获取时,基准灶头数也可以按经营场所使用面积或就餐座位数折算。
二、检测依据
《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》 GB18483-2001
三、标准限值
四、其它规定
(1)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,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。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。
(2)餐饮服务单位应在废气排放口设置永久性测试孔、采用平台以及排污口标志。采用测试孔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平直管段,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,测试孔内径应不小于80mm。
(3)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。油烟排气筒的高度、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。
(4)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,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。
(5)采样应在油烟排放单位的作业时段进行,选择排气管垂直管段,连续采样5次,每次10min,当排气管截面积小于0.5平时,只测一个点,取动压中位值处;超过上述截面积时,则按GB/T16157-1996有关规定进行。
(6)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,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。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。
(7)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.5倍直径(或当量直径)的平直管段。
(8)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。油烟排气筒的高度、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。
(9)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,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。
(10)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,参照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》臭气浓度指标执行。